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
發布部門: 農業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無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系指在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設專人對通過道口的車輛和行人實施監督和防護,以保障道口安全暢通。
第三條 對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全面監護,是現階段解決無人看守道口安全問題的有效途徑,也是一項利在社會、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都要積極配合鐵路部門做好鐵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各地行政管轄區域內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管理,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交委、交辦)牽頭,會同鐵路和地方有關部門聯合組成道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級道口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安排所轄地區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監護,制定無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道口監護人員的選聘和管理,組織開展道口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參與協調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項工作。其具體職責范圍和工作人員配置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五條 各級道口管理機構要本著“就近、擇優”的原則,組織選聘對工作負責,事業心強、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道口監護員,與監護人員簽訂道口安全責任協議,明確監護職責和作業紀律。道口監護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監護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道口監護人員的職責是:認真執行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技術規章及道口通行規定,在指定地點值崗并嚴格按標準作業,指揮疏導車輛、行人安全通過道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遇有特殊情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處理,宣傳鐵路道口安全常識,檢查道口設施,清理道口路障,協助制止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車輛、行人必須聽從監護人員的指揮,嚴格執行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嚴禁在道口處搶行或者停留。對蓄意破壞道口安全設施、擾亂道口正常秩序、妨礙監護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事故,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鐵路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教育火車司機加強了望,通過道口之前嗚笛告警;在道口管理機構統一組織下,負責監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參與日常管理,切實做好道口現狀調查,制定設備技術標準;參與道口監護房建設及道口改造規劃等工作。鐵路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無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檢查維護。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對道口安全的綜合治理。
公安、交通、城建、農機等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輛特別是大中型客車、個體營運車輛及拖拉機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通過鐵路道口的車輛必須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堅決制止違章搶行穿越道口。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道口交通治安的巡察。各級經貿委負責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由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力量進行監護管理,確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將機動車流量大的平交道口改建立交橋,共同研究提出分期建設方案,納入鐵路、公路、城建改造規劃,逐年安排實施。加快合并設置過密的鐵路道口,一公里以內或者一個村鎮有多處道口的,原則上只保留一處。各級道口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部門要組織力量,抓緊拆除擅自設置的非法道口。今后新建鐵路,應當嚴格控制無人看守道口的設置。
第十三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鐵路等有關部門結合當地情況自行解決。有關部門按職責和規定應承擔的防護設施、安全標志、養護維修等費用,繼續保持原有渠道不變。道口監護管理經費,由各級道口管理機構負責??顚S?,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仍按照原國家經委、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經交1986)161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