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應于路口某進口,
可根據需要安裝一個或多個信號燈組。
注:信號燈組指用于指導路口某進口所有機動車交通流通行的信號燈的最小集
合。
1.2、信號燈可安裝在出口左側、出口上方、出口右側、進口左側、進口上方
和進口右側。若只安裝-一個信號燈組,應安裝在出口處。
1.3、至少有一個信號燈組的安裝位置能確保,在該信號燈組所指示的車道上的駕駛人,位于規定的范圍內時均能清晰觀察到信號燈。若不能確保駕駛人在該范圍內能清晰觀察到信號燈顯示狀態時,應設置相應的警告標志。
1.4、懸臂式機動車燈桿的基礎位置(尤其懸臂背后)應盡量遠離電力淺溝、窨井等,同時與路燈桿、電桿、行道樹等相協調。
1.5、設置的信號燈和燈桿不應侵入道路通行凈空限界范圍。
2、 信號燈安裝數量
2.1、當進口停車線與對向信號燈的距離大于50米時,應在進口處增設至少一個信號燈組;當進口停車線與對向信號燈的距離大于70米時,對向信號燈應選用發光單元透光面尺寸為φ400mm的信號燈。
2.2、安裝在出口處的信號燈組中某組信號燈指示車道較多,所指示車道從停車線至停車線后50m不在以下三種范圍內時,應相應增加一組或多組信號燈: 無圖案寬角度信號燈基準軸左右各10°;無圖案窄角度信號燈基準軸左右各5°;圖案指示信號燈基準軸左右各10°。